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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这就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总章程,它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法律的法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第426页。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就是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各项具体规定。如果违反其精神,或同它的具体规定相抵触,就失去了其存在和发生的效力的法律依据。

  同其他法律相比,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更为密切。这是因为,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而刑事诉讼中国家的司法权和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发生了直接的联系,如何处理国家司法权同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刑事诉讼中必须正确解决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依据的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关于必须惩办犯罪分子的原则和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将原“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宪法》关于国家与犯罪作斗争的这条规定,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具体化了,从而使宪法的这条规定得以切实贯彻实施。

  2.宪法关于国家司法机关职权的原则规定,为确定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提供了根据。这方面的具体体现是:

 
  • (1)关于各个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2)关于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及审判原则,宪法第3章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并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审理案件公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全国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3)关于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3.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规定,是刑事诉讼中必须保护公民权利的根据。这主要体现在:

     
  • (1)关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2)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的权利,宪法第38、39、40条作了规定;
  • (3)关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宪法第13条作了规定;
  • (4)关于公民的民主权利,宪法第33、34、35条作了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刑事诉讼法在立法时所必须遵循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第4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