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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准确,就是要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使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上。为此,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切实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首先查清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如果存在犯罪事实,就应查明犯罪的一切情节、手段、后果以及犯罪人是谁、犯罪的动机、目的以及与犯罪有关的环境、条件等。所有这些与犯罪有关的事实,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避免发生错误。
所谓及时,就是要求在法定的时间内查明事实,解决案件,不能拖延。刑事诉讼法从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司法机关的各项诉讼行为都设立了期间制度,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这些诉讼行为。只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办案,努力提高同犯罪作斗争的效率,才能有效地制止犯罪,减少犯罪分子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才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及时的惩罚,从而平息民愤,激发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准确和及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由刑事案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办理刑事案件必须及时才能达到准确的要求。因为,只有及时,才能避免证据的毁损、消失,才能有效防止犯罪分子破坏现场、逃跑、串供和伪造证据,使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有可靠的保证。但及时绝不能离开准确。准确不仅是及时的目的,同时也是及时的出发点。不讲准确的及时,盲目求快,不仅无益于查明犯罪事实,还有可能导致误伤好人,放纵罪犯。因此,对准确与及时的辩证关系要有正确的理解,牢固树立“准确为本,准中求快”的观念。
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要正确适用法律。也就是说,要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去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应当如何处理等,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适用法律是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与前提;而正确适用法律只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正常的结果,而非必然结果。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事实清楚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也是有的。案件事实与证据以及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都是不以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人们能否以及如何认识它们,都有主观因素;办案人员能否正确适用法律,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正确适用法律,除了取决于准确无误地查明案件事实外,还取决于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立场、观点、思想方法、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办案人员只有具有精良的法学专业水平、高尚的正义感和崇高的职业道德,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正确适用法律,还要正确对待他人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他人的意见是来自多方面的,有人民群众的舆论和意见,有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意见和建议,也有参与办案的其他人员或非本案人员的意见或议论,甚至还有自己家人或亲友的舆论意见,等等。作为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如何正确对待各种意见或舆论,是个严峻的考验。既要善于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又要善于分析,不能人云亦云,没有独立思考和主见;既要尊重领导和上级,又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不能惟命是从。总之,办案人员应有独立主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坚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正确适用法律,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问题。“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体现了当前形势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是保障国家统一和政治、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关于如何从重从快,也是个适用法律的问题。依法“从快”,就是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尽快结案,提高办案效率,其前提是“依法”,不是不要法定程序。“依法从重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从重也要重得恰当,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同时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其中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如自首、从犯、未成年犯等,仍依法从轻处理。”(引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的《法院工作报告》。)这就是说,依法从重惩罚罪犯是实行区别对待的。从重打击的重点在不同时期有着特定的对象,但主要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社会治安的犯罪。坚持“严打”方针,要始终把斗争锋芒对准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暴力犯罪、重大盗窃犯罪、严重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等。这些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危害很大,严重破坏了人们的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对这些罪犯不从重从快惩处,就刹不住其嚣张气焰。但对某些特定的严重犯罪案件以外的案件,不适用“从重”,历史上的大案也不适用“从重”。即使对于几类特定必须依法从重的案件,也要区别情节轻重、危害大小、首恶与胁从等,实行区别对待,分化瓦解,而非一律从重或人人从重,也非一律“拉满”或任意“加重”处刑。从重也同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也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此外,依法从重的同时,还应注意依法从轻的一面,注意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实事求是。至于那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还是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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