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titled Document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指制定和施行刑事诉讼法所要取得的预期效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由一个总任务和三个具体任务构成的。总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体任务,

一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二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总任务和具体任务之间的关系是一般和特殊、目的和方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是各项具体任务的目的,各项具体任务是实现总任务的手段。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使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相联系,表现了他们在根本目的上的一致性;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任务,又使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反映了实现共同任务的手段、方法等方面的差异。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刑事诉讼法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程序法,其基本功能是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因此,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首要任务。

 


  所谓准确,就是要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使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上。为此,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切实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首先查清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如果存在犯罪事实,就应查明犯罪的一切情节、手段、后果以及犯罪人是谁、犯罪的动机、目的以及与犯罪有关的环境、条件等。所有这些与犯罪有关的事实,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避免发生错误。

  所谓及时,就是要求在法定的时间内查明事实,解决案件,不能拖延。刑事诉讼法从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司法机关的各项诉讼行为都设立了期间制度,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这些诉讼行为。只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办案,努力提高同犯罪作斗争的效率,才能有效地制止犯罪,减少犯罪分子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才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及时的惩罚,从而平息民愤,激发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准确和及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由刑事案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办理刑事案件必须及时才能达到准确的要求。因为,只有及时,才能避免证据的毁损、消失,才能有效防止犯罪分子破坏现场、逃跑、串供和伪造证据,使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有可靠的保证。但及时绝不能离开准确。准确不仅是及时的目的,同时也是及时的出发点。不讲准确的及时,盲目求快,不仅无益于查明犯罪事实,还有可能导致误伤好人,放纵罪犯。因此,对准确与及时的辩证关系要有正确的理解,牢固树立“准确为本,准中求快”的观念。

  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要正确适用法律。也就是说,要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去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应当如何处理等,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适用法律是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与前提;而正确适用法律只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正常的结果,而非必然结果。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事实清楚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也是有的。案件事实与证据以及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都是不以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人们能否以及如何认识它们,都有主观因素;办案人员能否正确适用法律,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正确适用法律,除了取决于准确无误地查明案件事实外,还取决于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立场、观点、思想方法、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办案人员只有具有精良的法学专业水平、高尚的正义感和崇高的职业道德,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正确适用法律,还要正确对待他人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他人的意见是来自多方面的,有人民群众的舆论和意见,有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意见和建议,也有参与办案的其他人员或非本案人员的意见或议论,甚至还有自己家人或亲友的舆论意见,等等。作为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如何正确对待各种意见或舆论,是个严峻的考验。既要善于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又要善于分析,不能人云亦云,没有独立思考和主见;既要尊重领导和上级,又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不能惟命是从。总之,办案人员应有独立主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坚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正确适用法律,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问题。“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体现了当前形势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是保障国家统一和政治、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关于如何从重从快,也是个适用法律的问题。依法“从快”,就是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尽快结案,提高办案效率,其前提是“依法”,不是不要法定程序。“依法从重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从重也要重得恰当,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同时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其中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如自首、从犯、未成年犯等,仍依法从轻处理。”(引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的《法院工作报告》。)这就是说,依法从重惩罚罪犯是实行区别对待的。从重打击的重点在不同时期有着特定的对象,但主要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社会治安的犯罪。坚持“严打”方针,要始终把斗争锋芒对准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暴力犯罪、重大盗窃犯罪、严重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等。这些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危害很大,严重破坏了人们的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对这些罪犯不从重从快惩处,就刹不住其嚣张气焰。但对某些特定的严重犯罪案件以外的案件,不适用“从重”,历史上的大案也不适用“从重”。即使对于几类特定必须依法从重的案件,也要区别情节轻重、危害大小、首恶与胁从等,实行区别对待,分化瓦解,而非一律从重或人人从重,也非一律“拉满”或任意“加重”处刑。从重也同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也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此外,依法从重的同时,还应注意依法从轻的一面,注意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实事求是。至于那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还是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又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正确地惩罚犯罪,不放纵一个坏人,同时还要求保障一切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冤枉一个好人。在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只要他没有触犯刑律,没有构成犯罪,就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发现错误地追究了,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

 


  这里的“无罪”,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实体法的角度讲,指的就是行为人的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从程序法的角度讲,指的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者是有些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程序法上豁免了其刑事责任,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2至第5种情形就属于这类情况。

为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不仅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案件,同时还必须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特别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发生错误,实现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


  为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上诉、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各项诉讼程序,都有具体、详细的相关规定。比如规定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撤回起诉;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中,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进行的错误追诉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变。更为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还专门在基本原则部分规定了对于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发现,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尽快结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这一任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诉讼法,必须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积极地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这一任务完成得好,既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犯罪,又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

  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既是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过程,同时又是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

  • 1.公安、司法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充分显示国家刑罚权的威力,惩戒犯罪、震慑不法分子,使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
  • 2.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教育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采取各种适当的方式、方法向尽可能多的人做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充分认识惩罚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他们懂得法律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不仅应当教育人们自觉学法、守法,而且要使人们懂得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国家集体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 3.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教育公民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守法与护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人自己能够守法,但却不敢护法,即对于危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愿或者不敢挺身而出,与之斗争。有的人在自己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也不作斗争,甚至逆来顺受,有些人也不善于进行正当防卫。司法机关应该通过惩罚犯罪,保护无辜的全部诉讼活动,教育公民不仅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而且也敢于并能善于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如何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关系?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的《法院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