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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理论上,根据一国对所有的犯罪行为是否都提起刑事诉讼所持的态度和所规定的诉讼制度,可以将刑事诉讼分为追诉法定主义和追诉便宜主义两种类型。
国家追诉便宜主义是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不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因而不提起刑事诉讼的一项诉讼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我国采用了这一原则。
一.国家追诉便宜主义原则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条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六种情形,可以归纳为三类情况:

      1.不能追究。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不追究。包括:

  •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这是指有的犯罪分子犯罪后,经过若干年没有被追诉,本人也未再犯新罪,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87条对此做了具体规定。
  •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一种赦免制度。受到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执行一部分或是完全没有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就不应再次进行追究。
  •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国家把此类犯罪的追诉权赋予被害人,即把被害人的告诉作为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条件。如果没有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就是被害人放弃了追诉权利,也就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人民法院就不应立案或者继续审理,进行追究。
  • (4)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无法追究。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原则,只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才承担该行为的法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已经消失,事实上已经无法对其进行追究,因而进行刑事诉讼就失去了意义。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规定从广义上讲,也体现了国家追诉便宜主义原则的精神实质。

     
    二、对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中发现上述情形,应作不同处理:
  • 1.立案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对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时,就不应立案。
  • 2.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不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形,都应撤销案件。撤销案件是指撤销原来的立案决定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终止案件的侦查程序。
  • 3.在提起公诉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提起公诉阶段终止诉讼的措施和程序。
  • 4.在审判阶段。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有上述情形,应当分别不同情形处理。对于第一种情形的,应当做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被害人撤回告诉的,可以用准许撤诉的裁定结案;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依照法定不追究的情形在哪个诉讼阶段发现,都应由正在负责该阶段诉讼的司法机关依法做出处理,不应将案件向下一个诉讼阶段的司法机关移送。
     
    三、实行国家追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意义

      实行国家追诉便宜主义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第一,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保证国家追诉权能够统一、正确的行使,防止任意扩大追诉范围。
  • 第二,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进行追究,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 第三,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避免无效劳动,集中精力打击那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保障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有何区别?
      2.如何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的做法?
      3.法律程序的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
      4.为什么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5.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6.刑事诉讼中辩护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7.在起诉问题上,应否赋予人民检察院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