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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检、法三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划分立案管辖的主要根据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和刑事案件的性质及其严重、复杂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规定。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法律的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又对立案管辖问题做出了联合解释,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刑事案件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及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并达到犯罪程度的下列行为:

  •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 (4)策动、勾引、收买 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 (5)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 (6)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 (7)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 (8)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 (9)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 (10)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60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包括地方人员单独在军队内部作案和军地双方人员共同作案)负责侦查。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至于罪犯在监狱外的犯罪以及监狱管理工作人员的犯罪,则应按照立案管辖的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除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刑事案件以外,其他一切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见,属于这一类的刑事案件范围非常广泛。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它的主要职能是负责侦查。它可以采用专门的侦查手段和强制性措施。同时,公安机关处于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在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的配备上较为雄厚,因此,法律规定把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对于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惩罚犯罪,保卫人民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 1.贪污贿赂犯罪。这类案件除了刑法分则第8章中规定的贪污案、贿赂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等案件外,还包括刑法分则其他章节中规定的比照贪污、贿赂罪处罚的案件。

  •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按照刑法分则第9章的规定,包括:玩忽职守案、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舞弊案、徇私枉法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等。
  •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主要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以及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等。
     
  •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如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等。


      除了上述四类案件以外,《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还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是人民检察院以立案侦查的方式,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一种个案监督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掌握其条件,不能作任意扩大解释。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上述刑事案件,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负有特殊的监督责任。所以,法律规定这些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有关的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是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及其法律监督职责相适应的。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 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谓自诉案件,就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具体指:
  • (1)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
  • (2)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 (3)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案;
  • (4)普通侵占案,即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案和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具体包括:
  • (1)故意伤害(轻伤)案;
  • (2)重婚案;
  • (3)遗弃案;
  • (4)妨害通信自由案;
  •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8)属于刑法分则第4、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8种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立案管辖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1.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明确划分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公检法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既不能越权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也不能放弃职守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推出不管。同时,为了及时、有效地与犯罪作斗争,便利群众诉讼和保护人民群众行使报案、举报、控告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专门作出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有时会遇到一案牵涉几个罪名,按照立案管辖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对于这种案件,应当协商解决,一般由对主要犯罪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理。如果难以区分主罪和次罪,则由接受报案的机关受理。总之,在解决立案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问题时,必须从大局和有利于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出发,按照确定管辖的原则精神予以正确处理。
    3.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先接受控告人的控告,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4.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