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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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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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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制度,是法律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代理人的范围、代理的种类与方式、代理人职责、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是刑事代理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40条、第41条、第82条第(4)、(5)项、第139条、第151条第(4)项、第154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7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7条第1款等都对刑事诉讼代理制度进行了规定。此外,我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以及《法院解释》中都对律师的刑事代理活动作了具体的规定。
刑事诉讼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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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且必须根据被代理人的意志,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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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诉讼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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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超过授权范围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结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被代理人不予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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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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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和辩护虽然都表现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代理人的范围与刑事辩护人的范围也完全相同,但是两者具有重大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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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产生的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加诉讼的;刑事代理人则只能基于被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和授权而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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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诉讼地位不同。刑事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刑事代理人则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且要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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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则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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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权限范围不同。刑事辩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的诉讼权利,有些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具有的;刑事代理人的权限则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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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代理制度的意义
刑事代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重要意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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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被代理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发表切中要害的意见,有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就能更好地维护被代理人等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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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代理那些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的被代理人等参加诉讼。有些被代理人由于被犯罪行为致伤、致残等原因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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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地处理案件。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师代理人参加诉讼,能对案件事实、证据做出全面的分析,提出自己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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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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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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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40条还规定,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就使自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程序上的保障。
自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同诉讼代理人签订委托合同,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间等重大事项。代理权限中应特别注明代理人有无和解权、撤诉权,如没有特别写明的,应视为诉讼代理人无上述权利。
(二)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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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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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为了保证被害人知悉这一权利,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同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双方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执行控诉职能。但是两者的诉讼地位又不完全相同,公诉人除了执行控诉职能外,还执行法律监督职能,因此,公诉人的意见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同甚至冲突,属于正常现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应当允许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允许诉讼代理人同辩护人、公诉人进行辩论。
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的,应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由被代理人填写授权委托书,注明代理的权限。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可以行使被害人授予的申请回避权、发问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他与公诉人一方的目的有一致之处,即力求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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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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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还规定检察院自收到案件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的,应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由被代理人填写授权委托书,注明代理的权限。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行使与其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同样的职能,应当收集、调查证据,全面了解案情,在法庭上可以参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和辩论,并提出代理意见。在诉讼中,如当事人授予了和解权、撤诉权、反诉权等诉讼权利,还可以行使上述诉讼权利。
自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特别是代理律师,在自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兼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律师,一般无需另办法律手续。而刑事被告人或对被告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机关、团体,或其法定代理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如果同时委托刑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作诉讼代理人,则要征得该律师的同意,并应另行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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