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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的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如果依法需要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公安机关承办案件的部门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部门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二)拘留的执行
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执行拘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手印。执行拘留时,如遇有反抗,可以使用武器和戒具等强制方法,但一定要适度,以使其就缚为限度。
2.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人员、车辆、查找拘留人等方面予以配合。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讯问。
4.公安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没有通知的,应当将没有通知的原因,记录在案。在司法实践,常见的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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