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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的过程和结果,除合议庭评议外,都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公开采访、公开报道的一项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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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审判公开,对于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带动其他诉讼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办案质量,密切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发挥审判工作的法制教育作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审判公开适用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只有少数刑事案件,由于存在特殊情况,审理过程才不予公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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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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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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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此种情形又分两种:对于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一般不公开;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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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审判时,要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同时,宣判要公开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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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一项制度。具体而言,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以后,如果存在合法的上诉或抗诉,还要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二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除死刑案件外,应当交付执行。
实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主要是公诉案件,而凡属公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前,都已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决定起诉这样两个大的诉讼阶段。人民法院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再经过两级法院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基本上都能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交通不便,也不宜有更多的审级。当然也不宜实行一审终审制,因为这也不利于切实保障案件质量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实行两审终审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既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质量,又可以方便群众,节省人力和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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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一种制度。实行这项制度,可以发挥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密切人民群众同法院的关系,了解人民群众对具体案件的态度。 |
与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相比,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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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实行的是混合陪审制或者参审制,而不是陪审团制,即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他们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享有同审判员同等的评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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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实行的是弹性陪审制,而不是硬性陪审制,即既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数人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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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的陪审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而不适用于其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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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件是否实行陪审的决定权在法院,而不在当事人,即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以陪审之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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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为什么要采取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2.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加强了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的对抗,这样做有何意义?
3.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应当如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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