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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概述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 第二,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 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第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规定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的设置符合我国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也顺应了世界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潮流。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人民法院面临的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原有的单一的审判程序已难以适应人民法院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增设简易程序,正确及时地审结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这对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促成纠纷的尽快解决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三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般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与普通审判程序相比,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 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是职业法官,而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而且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应当移送全部卷宗材料;
  •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
  • 4.简易程序具有可变更性,即人民法院对案件按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将案件变更为按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变更的情形主要有: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当庭翻供的;
    (3)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4)对主要证据有疑问,因公诉人未出庭无法质证的;
    (5)审判人员认为对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以后,原起诉书继续有效。
  • 5.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较短,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天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