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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

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做的处理决定。

 


 
  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 1.强制性。判决具有强制性,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 2.稳定性。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变更和撤销。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经过提审或者再审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3.排他性。刑事判决一旦生效,便不得对同一案件事实再行起诉,一个案件也不得同时有两个生效判决。

    刑事判决,必须制作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和重要的法律文书,也是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依据,因此,必须认真制作。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制作判决书应当做到:内容全面;叙事清楚;结论明确;证据充分;针对控诉、辩护观点和分歧意见,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繁简得当;引用法律条款准确无误;行文逻辑严谨。

    由于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判决为有罪判决,所以在此只讲有罪判决书的制作。有罪判决书一般包括:首部、事实、理由、判决和结尾五个部分。

    首部是判决书的开头部分,在这部分应当写明: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书的类别、案号;公诉机关(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对其适用强制措施情况等;辩护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案件来源;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公诉人、辩护人等到庭情况。

    事实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部分,首先,要概括叙述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重点写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即详细写明本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当予以否定或肯定。在此,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重要证据的分析论证,说明本判决认定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决不能只用"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所依据的具体证据。但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秘密侦查手段和个人隐私细节,以及被害妇女的姓名等不能写在判决书内。

    理由是人民法院认定犯罪和处以刑罚的依据,在此部分首先要写上"本院认为"字样;然后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要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对于起诉方和辩护方提出的关于适用法律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最后写明: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是判决书的结论,在这部分应当写明被告人所犯罪行和所判处的刑罚;有赃款、赃物的,应写明对这些财物的处理;数罪并罚的,写明数罪并罚情况和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已被羁押的,写明应折抵的刑期和刑期的起止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写明处理结果。

    结尾是最后一部分,主要写明上诉的期限、法院以及对上诉状的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判决书发出日期;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书记员署名。

     

     
    二.裁定

    裁定是人民法院为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刑事裁定大多数使用书面形式,即刑事裁定书。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主要刑事裁定书有:准许当事人恢复诉讼期间的裁定书,驳回自诉裁定书,查封财产、扣押财物、冻结存款裁定书,中止诉讼、终止诉讼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裁定书,核准死刑、死缓裁定书,死刑复核程序中发回重审裁定书,按一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裁定书,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维持原判裁定书,本院提起再审裁定书,上级法院决定提审、指令再审裁定书,减刑裁定书,假释裁定书,补正裁判文书失误裁定书等。

     

    三.决定

     

    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中的某些问题,而做出的一种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的决定,只适用于程序问题,具体包括:是否同意申请回避的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辩护人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审理的决定。

    决定的形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在法庭审判中,一般用口头宣布记录在卷的形式,也有的用书面决定,即制作决定书的方式。决定书应写明对某一程序问题的处理决定及其理由。口头决定与书面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决定一经做出,除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以外,均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或者抗诉。司法实践中,为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允许上诉、抗诉的用裁定;不允许上诉、抗诉的用决定,以便及时、迅速地进行刑事诉讼。

     


      1.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为什么要采取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2.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加强了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的对抗,这样做有何意义?

      3.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应当如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