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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和抗诉的主体

上诉,是有上诉权的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诉讼活动,包括第二审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活动。



(一)上诉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可分为三种:

  •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上诉权。因为被告人、自诉人在诉讼活动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对他们都有切身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法律规定他们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之中有人依法提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被告人、自诉人在案件发生时,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而不能正常进行诉讼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也应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这有利于维护被告人、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他们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而是有条件地享有上诉权。即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提出上诉。这样规定,既有利于被告人充分地行使上诉权,又可以防止在被告人认罪服判的情况下,辩护人和近亲属违背其意愿提出上诉,进行无理缠讼,妨碍及时审结案件。
  •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有权就一审裁判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但无权涉及刑事裁判部分,一审刑事判决如果没有其他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存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是为了方便第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判决的审理,刑事判决可暂不交付执行。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同意所提出的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也应视为有效上诉。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被害人有上诉权,但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其请求抗诉权,该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抗诉的主体

      第二审程序中抗诉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是国家赋予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特定诉讼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都无权提出抗诉。法律将抗诉权赋予了检察院,而不是检察长或者检察员,因此,抗诉应当由享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以检察院的名义提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应当实行监督。无论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错误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提起抗诉。与上诉的效力相同,抗诉的效力首先阻断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生效的自然进程,同时导致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将案件移送第二审法院审理。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同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不能按二审程序抗诉。

     
    二.提出上诉、抗诉的理由

    (一)上诉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对上诉的理由没有作限制性规定,上诉只要是在法定期限内由有上诉权的人
    提出的,就有效,就应当依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不论上诉人是否同时提出具体的理
    由,也不论其所提理由是否正确,都不影响上诉成立。通常情况下,上诉人在提出上诉的同
    时都会或多或少地提出一些理由,以期通过陈述和说明不服第一审裁判的根据,引起第二审
    法院的重视,及时纠正原判中的错误。但是,上诉理由并不是成立上诉的必备要件,且上诉
    人并无具体说明上诉理由的法律义务,不能要求上诉人在提出上诉时必须说明理由。所
    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有上诉权的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在法定上诉期内就可以提出上诉。

    (二)抗诉的理由

      与上诉不同,抗诉必须有抗诉的理由。由于检察院提出抗诉,不是为了当事人的私利,而是为了捍卫国家法制的尊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抗诉的质量直接体现着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质量,关系到检察院的执法水平和声誉。基于这一点,刑事诉讼法对抗诉的理由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时,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且要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后生效。所谓确有错误,是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所持的否定性评价,而且,应当有事实或者法律的依据来支持这一评价。否则,即使得出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的结论,也不具备提出抗诉的法定理由。换言之,检察院在提出抗诉的同时,就应当依法具体指出或说明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之处,并阐述相应的事实或法律根据,以表明其抗诉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理由的要求。

      第一审裁判中可能发生的错误是比较广泛的,一般可分为认定事实、证据错误;定罪、量刑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以及诉讼程序错误等几类。当然,这里所讲的错误是检察院的"认为",是检察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自行做出的结论,但这一结论是否成立,第一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等实体问题,只能由第二审法院在依照法定程序对抗诉案件审理后做出回答。检察院所持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的评价,只是抗诉成立并提起第二审程序的理由,而不是第二审程序终结性的结论。因此,不能要求检察院的抗诉必须正确无误。

     
    三.提出上诉、抗诉的方式

     
    (一)上诉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用口头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制成笔录,以固定或转呈其上诉意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在一审判决、裁定宣告或送达后,口头表示冤屈,而未明确表示上诉的,审判人员应当向其解释上诉权的意思和上诉程序。经解释被告人表示上诉的,应当按上诉处理;经解释仍不明确表示上诉的,则不能按上诉处理。另外,口头申请上诉必须由上诉主体当面、直接向第一审法院的有关人员提出。如果其采取电话、转托他人捎口信等间接的、无法有效认证身份的方式提出上诉,不能视为符合法定口头方式的要求。只能视为诉讼主体有上诉的意向,但是否真实有效,则需进一步核实,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记录诉讼主体的口头申请,并由其签名或盖章。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被告人上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第二审法院提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便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时地开展上诉审的工作。同时还要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并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在以后的二审程序中做好应诉准备。

     

    (二)抗诉的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这主要是为了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专门机关在受理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的精神。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只能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配合进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抗诉,也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并行使审判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在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同时,还必须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因为在抗诉案件中,原公诉机关不能出庭支持公诉,只能由与上诉审法院同级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行使该项职权,故而将抗诉书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目的是便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好出庭抗诉的准备。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抄送的抗诉书后,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进行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这一抗诉,并且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便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抗诉审的准备工作,与此同时,原审人民法院还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即被告人,以便被告人作好辩护准备。此外,法律没有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和向当事人送达抗诉书副本的期限,在具体适用中,可比照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以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三日以内移送和送达为妥。


    四.提出上诉、抗诉的期限

    上诉与抗诉的期限是法律对提起上诉或抗诉所规定的时间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法律规定上诉、抗诉期限的目的,是使有关诉讼主体有时间充分考虑其是否提出上诉和抗诉,并可为即将开始的第二审诉讼做好准备。同时,也可以保证第二审程序及时开始,避免过分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