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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说明,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以下简称死缓)行使核准权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死缓,当事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审判的案件,要不要再经过一次死缓复核程序,法律未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是将二审程序和死缓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我们认为,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在审理对象、侧重点以及审理的方式、方法上均有不同,故不宜将其合二为一。在这种情况下,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先组成一个合议庭,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然后再组成另一个合议庭,或者在高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死缓复核庭,依死刑复核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以确保死缓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司法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审死缓案件,在过了上诉、抗诉期限后当事人 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的,要不要再依死刑复核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人们的观点也不一致。我们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的案件,在上诉、抗诉期满,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情况下,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复核或者将案件移交给专门的死缓复核庭进行复核。

 
二.复核死缓案件的程序

  复核死缓案件与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基本一致,一般是由报请复核和复核两个阶段组成。

  1.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死缓案件,在上诉、抗期满后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应当将该案件主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在报送案件时,也应写出死缓案件综合报告,连同各种诉讼文书及全部证据等案卷材料,一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时,也要坚持一案一报原则,不能多案一报。

  司法实践中,有些共同犯罪案件,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其他刑罚(不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在报请复核时,是将全案上报,还是仅将有关被处死缓被告人的材料上报?我们认为,为了保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复核案件,确保死缓判决的准确无误,应将全案卷宗材料、全部证据一并上报,不得有所保留。

  2.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缓案件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对死缓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复核的基本内容、方式方法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基本上相同。

  3.复核后对案件的处理。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复核后,应当分别情况,对案件做出以下处理:

  • (1)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死缓适当的判决,用裁定予以核准;

  • (2)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判决,用裁定予以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3)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畸重的判决,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提审后改判。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应否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