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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审和再审


  提审和再审,是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两种不同形式。 所谓提审,指的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原审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再审则指的是,原审法院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对原审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或上级人民法院要求本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指令,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提审和再审具有相同性质的意义,都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审理的机关上,前者是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的,后者则是由原审法院进行的。

 上级人民法院对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在决定是由本院提审,还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 1.原审判决或裁定的审理程序。如果原裁判是二审裁判,既可以提审,也可以再审;如果原审裁判是一审裁判,则以发回原审法院再审为宜,一般不要提审。因为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这样,如果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一审终结的案件,无形当中使当事人丧失了一次上诉机会,对于当事人特别是有些经提审改判加重的当事人极为不利。
  • 2.原审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形式。如果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最好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为这类案件要进行大量的复查和核实工作,原审人民法院离犯罪地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居住地以及受判人的关押场所较近,由他们对案件进行再审,显然要方便得多;如果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导致裁判错误,最好由上级法院提审,因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往往是由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或者是原审法院之间的认识不能统一造成的,相对来讲,上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水平要高一些,对下属各法院的做法比较了解,由他们对案件提审,可以统一各方面的认识,使本法院的下级各法院在做法上趋于平衡。至于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导致判决错误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则可以防止走过场的现象发生,有利于对案件重新进行切实的全面审查。特别是原审如果是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更应提审为宜。
  • 3.案件的重大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对于案情重大,影响很大的典型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可以起到广泛的宣传教育作用,同时还可以通过这些典型案件的提审过程,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工作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二.重新审判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这一规定表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时,并没有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分别情况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进行,但考虑到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殊性,也有许多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 1.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以前,要制作提审或者再审决定书,重新审判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除了一般的传唤、通知和先期公告等准备工作以外,还应做好下列工作:
    (1)将提审或者再审决定书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派员查阅案卷和出庭;
    (2)将提审、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副本在开庭14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并且告知原审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为其指定辩护人;
    (3)原审被告人尚在服刑的,凭提审或者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以及人民法院提押票,办理提押手续。原审被告人在押,提审或者再审可能改判无罪的,可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不在押,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
  •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由合议庭成员宣读原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然后如果是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原审被告人等提出申诉、由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再审的,由审判长宣布申诉理由,也可以由原审被告人陈述申诉理由。
  • 4.在法庭辩论阶段,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先由检察员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原审被告人提出申诉的,则先由原审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然后由检察员,被害人发言。
  •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裁判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裁判,指的是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案件后,做出的处理决定。具体来讲,可以做出如下处理:
  •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裁定维持原判,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 2.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失实,或者虽然事实属实,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原判,改判宣告无罪;原判认定的事实属实,但按照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原判,改判宣告无罪,或者改判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3.原判量刑过重,被告人仍在服刑的,可以撤销原判,酌情改判减轻刑罚。原判量刑畸轻,罪犯在服刑期间又表现不好的,可以改判加重刑罚,但如果是只有被告方申诉的案件,则不宜改判加重刑罚。
  • 4.原判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失实,应当改判撤销这部分事实。原判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有错误,应当改正。如果因撤销部分犯罪事实或改正犯罪性质和罪名而使原判刑罚不相适应的,应当改判适当的刑罚。

     

    四. 对改判无罪的人的赔偿

      经重新审理后改判无罪的,被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都受到了侵犯,成为原审判机关错误审判活动的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应当对他们进行赔偿。为此,需明确以下几点。

  • 1.赔偿请求权人为原审错误裁判的受害人,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 2.赔偿的义务机关为做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 3.赔偿请求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一般应当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申请书应写明请求人的姓名等身份事项、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人身权、财产权均受到损害的,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 4.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原判罚金、没收财产的,如果能够返还财产,均应返还财产,已不能返还财产的,应支付赔偿金。侵犯人身权的,均以支付赔偿金方式赔偿。赔偿金的计算,与错误拘留、逮捕支付赔偿金的方法相同。
  • 5.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因错判无辜而给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造成损害的,还应依法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如何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