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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大法宝-最新立法2006年第630期 总1456期   责任编辑:曹琴 推荐给同仁  意见反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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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 生产



  第十条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 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 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 储存



  第四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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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现行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口径和标准,不得执行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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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汛期网络管理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汛期网络管理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办水文[2006]82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年来,水利信息化工作取得显著进展,特别是作为重要基础设施的全国水利信息网络建设成效明显,覆盖全国的宽带水利信息骨干网络已经形成,并在防汛抗旱等各项水利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各地陆续进入汛期,面对《水情信息编码标准》正式实施等新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络管理和安全工作,确保汛期全国实时水雨情信息的通畅传输,确保防汛异地会商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各项水利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目前,全国实时水雨情信息全部通过水利信息网络传输,其他防汛抗旱等水利业务应用系统也是构建在水利信息网络的基础上,水利信息网络已成为水利工作中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信息传输和处理平台。因此,我们要从为防汛抗旱等各项水利业务提供支撑和保障的高度,增强对网络管理和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网络管理和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理顺网络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专门的网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明确岗位,强化责任,各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全力协作、通力配合、相互支持,保障汛期水利信息网络的正常、高效、安全运行。


  二、采取措施,强化管理
  1、加强日常运维工作。加强重点网络、重点设备、重点业务的监视和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做好工作日志,加强制度落实的检查和考核。
  2、加强网络故障管理。及时发现、及时定位、及时解决出现的网络故障,对于影响到骨干网运行的故障,要及时将故障的发生、影响范围、处理过程和结果上报部网络中心。
  3、加强用户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在汛前对网络用户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在汛期要采用多种方式(电话、网络、邮件、上门等)加强运维工作,保障网络用户的正常工作。
  4、加强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建立健全视频会议系统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测试,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和稳定性,配合做好有关视频会议的召开。
  5、加强网络应急预案建设。对必要的网络设备和网络应用提供相应的备用方案,以预防为主,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依照准备、检测、抑制、根除、恢复、归档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保证"网络不间断,机器不停运"。
  6、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配备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网络安全监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有效地解决出现的安全问题。对于涉及骨干网运行的重大网络安全问题,要及时向部网络中心报告。
  7、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防范工作。建立有效的防控体系,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传播和扩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处理,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
  8、加强网络设备管理。建立网络设备责任制,做到专人专用、专人专管,并对相关操作进行详细记录,要保证骨干网有关设备24小时不间断运行。

  6月1日前,各有关单位要将网络管理部门及人员(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管理措施、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预案等报送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中国水利信息网网络中心)。

  电子邮件:cwinc
  mwr.gov.cn
 
 联系人:詹全忠、杨 丹
  联系电话:010-63202188

水 利 部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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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6]211号)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你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责成你局立即依法对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收回其《药品GMP证书》,并请你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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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山西安泰集团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山西安泰集团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环函〔2006〕198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申报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生态示范园区的报告》(晋环发〔2005〕4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山西省介休市以山西安泰集团为核心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山西安泰集团应按照《山西安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组织示范园区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依托当地资源优势,以煤焦化产业为核心,带动化工产品深加工、钢铁铸造业、建材工业等行业共同发展,提高各行业能源与资源转换效率和废弃物处理能力,形成布局合理、配套完整的生态工业园区,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拉动地区经济发展。


  三、你局应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支持示范园区的发展,通过示范园区建设,带动周边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请按我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园区进展情况。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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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商务局、各商业服务业有关单位:

  2006年1-5月份,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近日又接连发生煤矿、非煤矿山塌冒事故。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为迅速扭转当前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立即开展一次全市范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特点,以商业服务业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商业经营和社会稳定环境。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范情况;

  (二)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标识、应急设备和消防设施的完好可用状况;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四)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工作要求

  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区县商务局、各商业服务业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检查人员。要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区县商务局要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密切配合。

  要突出重点,推动全面。大检查要做到企业普遍自查、管理部门重点检查。在检查中要认真做好记录,对人员密集场所失管、失控现象,要立即处理。

  要强调责任,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按照隐患整改内容、标准、措施、进度、责任人“五落实”的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要加强宣传,形成氛围。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在职工中形成重视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安全规定的氛围。


  四、请各单位将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及时报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

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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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京卫医药有限公司变更仓库地址的批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京卫医药有限公司变更仓库地址的批复
(沪食药监流通〔2006〕306号)

上海京卫医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仓库地址变更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仓库迁至中山南二路481号43号楼。

  你公司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移址搬迁,迁址工作完成经验收合格再予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此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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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数字证书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数字证书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6〕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息产业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数字证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数字证书的意见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息产业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1号)精神,加快我市数字证书的推广应用,建立可靠、公正、规范的网络信任体系,适应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对电子认证的需求,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数字证书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一些重要数据、文件在网上被窃取、篡改等事件时有发生,网络欺诈、网络攻击等网络犯罪呈快速上升趋势,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做好信息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创建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保护公众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使用数字证书、实施电子认证,是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业务信息交换中确定身份、控制权限、认定责任,保证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信息发送不可抵赖性的重要技术手段,是建立网络信任体系的重要基础,对网络防泄密、抗侵入、拒黑客、识真伪、保安全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要从确保信息和网络安全、健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营造安全投资环境、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广使用数字证书、建立网络信任体系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积极推动,切实做好数字证书的推广使用工作。


  二、规范数字证书认证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和规范协调全市数字证书认证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中的重大事宜。市信息产业局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中电子认证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提高电子认证服务质量和可信度,推广电子签名应用,鼓励资源和服务共享,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子政务中电子认证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制定电子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研究制订电子政务认证的规范性技术文件,明确协议标准,统一应用接口,规范服务模式,实现电子政务电子认证的安全可控、互通互认。

  为加强管理,规范和方便使用,减少不同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之间的交叉认证,按照《重庆市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意见》,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证书认证体系,提高数字证书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维护用户利益。目前,我市已经依法设立的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是独立于监督管理部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已获得国家密码管理局《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和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已具备了从事电子认证活动的条件,能够提供电子政务活动中的认证应用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电子认证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在数字证书应用中,必须使用已经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提供的数字证书。外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放数字证书,必须到市信息产业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备案。

  电子政务认证不得采用境外机构提供的认证服务。


  三、加快数字证书的发放和推广应用工作

  要从电子政务入手,向电子商务拓展,加快数字证书的应用和推广步伐。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要把使用数字证书,建立有效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安全保障体系作为重要内容。税务、工商、国土房管、劳动保障等信息化建设基础较好的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带头在电子政务特别是面向社会开展的网上年检、网上纳税、网上审批、网上监管、网上交易等公共服务业务中应用数字证书,实现一证多用,引导社会各界用户积极使用数字证书,共同促进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信息服务业要应用数字证书,落实“实名制”上网等安全措施,努力营造健康、诚信、稳定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各级信息化、保密、密码、安全和公安等部门,要把规范、安全、合法使用数字证书作为网络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推动我市数字证书应用工作和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提高电子认证服务质量

  在我市开展数字证书认证服务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诚信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密码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第三方”的职责,保护用户权益,保证认证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通过优质服务赢得信任;要加强内部建设,健全规章制度,确保系统、设备安全和运行稳定;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普及数字认证知识。同时不断提高技术和应用服务水平,满足我市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数字证书的意见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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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06〕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容台经济合作,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建设和我市经济发展。现就台湾居民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台湾居民在福州市行政区域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直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洗染、摄影及扩印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和保养、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三、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及内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等;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人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登记机关对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按照下列要求核定:
  1、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内地现行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47-2002)及其注释的行业分类用语核定。
  2、经营者姓名的核定: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外,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注:营业执照亦同)
  3、组成形式的核定:个人经营。
  4、资金数额的核定: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人民币资金的数额予以核定。

  六、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核发现行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编码,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编码规则>的通知》[个字[1999]第12号]的规定执行。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价费字414号)规定核定,每四年换发营业执照一次。
  登记费收费标准按规定每户收取20元人民币,发放营业执照正本不另收费;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人民币。

  七、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八、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有关申请表格,可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有关表格的说明及样式》。

  九、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及验照工作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收费标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

  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熟悉、掌握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要特别加强对工商执法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行政指导,要在登记场所设置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绿色通道”,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要注意台湾居民在语言和文字使用上与内地居民的差异,热心帮助台湾居民解决登记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要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从各方面协助台湾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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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中小学校操场面向社会开放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中小学校操场面向社会开放的通知
(哈政办综[2O06]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市区中小学校操场面向社会开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向社会开放操场的中小学校仅限于我市市区内,并以社区需要、条件具备、注重实效、规范有序为开放原则。


  二、中小学校操场面向社会开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二)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

  (三)保证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不受破坏;

  (四)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其他规定。


  三、中小学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开放操场:

  (一)寄宿制学校;

  (二)特殊教育及工读学校;

  (三)操场面积过于狭小的学校;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开放的学校。


  四、中小学校操场面向社会开放需经所在区区政府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具体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区政府要制定中小学校操场向社会开放后的管理制度,聘用专人管理操场,严禁无监护人监护的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传染病病毒携带者、管制刀具携带者、携带宠物习练者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在公共场所活动者进入操场。对进入操场者要严格管理,防止破坏操场设施的现象发生。


  五、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操场面向社会开放后的有关工作。体育部门在规划建设全市群众体育健身路径时,要适当增加向社会开放操场的中小学校的健身器材;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巡查,维护校园秩序,确保校园平安;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市容秩序管理,清理各种违章占道行为;财政部门要适当增加面向社会开放操场的中小学校校园建设和维护费用。

  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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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环保法律实施情况

本报北京5月22日讯 记者郭晓宇 记者今天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今年五至八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过去三年来已经检查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及所提改进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同时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这是对我国有关环保法律的一次较为全面、综合性的执法检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已先后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4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改善环境与资源保护状况、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非常突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三部环保法律进行执法检查,就是为了推动环保方面的法律得到全面实施,推动“十一五”规划的环保目标得到真正实现,支持政府依法行政。

  这次执法检查将重点检查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的情况,具体包括:城乡水源保护情况,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及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沿江河流域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的水污染防治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措施,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和纠纷处理制度;固体废物处置情况,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及处置中心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电子垃圾的处置及相关规章的制定情况;火电、冶金、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的防治情况,机动车污染的防治措施;法律中规定的各项配套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制度的制定情况和实施情况。

  据介绍,为了进一步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增强监督的实效,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日益严重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对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并同时对前几年检查过的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在审议中所提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采取跟踪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有益尝试。

  在今天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环保法律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讲话指出,对环保法律开展综合性、跟踪性执法检查,重在推动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落实。要通过执法检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确保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落实,提升环境公共设施的水平。要督促各级政府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环保法律的规定,加强环境监管工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把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执法检查组组长盛华仁在会上对本次执法检查提出具体要求:要把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的环境保护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这次执法检查的主题;要把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几年对环保执法检查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作为这次检查的重要内容;要把执法检查与工作监督结合起来;要结合各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突出重点、有所侧重;要检查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进一步发挥“中华环保世纪行”的配合和补充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出席了会议。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八月初审 将尽快提交全国人大

中新网5月23日电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5月20日,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北京一处论坛上透露,完成《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实现两税合并,是财政部目前的一个重要工作。

  “我们正在收尾阶段,会尽快提交全国人大。”王建凡说,该法将于8月份迎来初审。

  王建凡说,将要初审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意义远不止限于内外资企业税收合并,它对于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弥补东部和中西部之间的差距,有重要意义。

  “由全国人大负责、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等四个部委合作参与起草的《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到了关键阶段,将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5月19日则在北京大学举办的税法高级论坛上说。

  丛明说,该法作为基本大法,其出台对中国整个税法立法、司法环境改善都具有深刻意义。

  目前,在中国的22个税种中,只有3个税种是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的,而在税法的立法体系中,其他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共有2500多件。

  “这个比例太失调了。”丛明说,法律分量过轻导致了目前税法立法环节不健全,特别是由此而产生的人大对法律的监督乏力。随意减免税和越权减免税、有法不依等问题日益突出。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刘蓉表示,制定税收基本法是一个紧迫的任务。但她同时认为,该法“更多的意义在于为整个税法体系提供一种精神和纲领、原则”。

  不过丛明认为,税收法律调整程序复杂,“涉及技术原因,专业人才缺乏,所以,‘两税合并’要通过复杂的法律程序,真正出台仍需要很长的时间”。(赵杰)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3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医院应“最大限度”节省农民工医疗费

北京5月22日讯  卫生部日前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对农民工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惠民政策的要求,积极落实对农民工的惠民政策。在为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实行接诊医师首诊负责制,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并按规定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方便农民工就医。同时,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多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节省农民工医疗开支。鼓励医疗机构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自愿减免政策,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

    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农民工参加合作医疗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方法,主动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以农民工的主要居住地和流向为基础,开展以场所为基础的重点人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与疾病问题,以满足农民工基本健康需求为重点,普及基本卫生知识,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记者白剑峰)

    相关报道

    ·提高农民工工资,规避新城乡二元结构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近日在接受《学习时报》的采访时表示,要进一步研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解决好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汪光焘强调,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好农民工问题。现在城市有了较大发展,有了较强的经济实力,要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避免可能形成城市内部的新的二元结构。

    ·《半月谈》:解决农民工问题新政解读

    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为此,国务院建立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工青妇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今年3月2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刊就其主要精神解读如下。

    ·《半月谈》:我国农民工的生存现状

    2006年4月中旬,国务院研究室发布了《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正在发生三大转变:由亦工亦农向全职非农转变,由城乡流动向融入城市转变,由谋求生存向追求平等转变。

   ·用人单位招农民工必须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我国抓紧从根本上解决拖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农民工城乡流动就业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

  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改革开放20多年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民进城务工已经转移了约2亿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调查显示,我国农村目前还有大量富余劳动力,这一群体大部分还将以农民工形式转移出来。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网络犯罪考问相关法规 净化网络需要社会参与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进入我国十多年来,已经日益深入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目前在互联网上违背和谐社会发展要求的一些问题也很突出,特别是淫秽色情、赌博等有害信息蔓延、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破坏活动的危害日益严重。

  案件回放

    案件一

    2005年6月28日,在山东、广东两省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台州警方破获了“126”特大网络赌博案件。据统计,该案涉及浙江、山东等5个省市,涉案人员400多人,其中已查获的台州籍涉案人员就100多人,涉案赌资高达10多亿元,获利累计3000多万元。此案无论从参赌人数还是赌资来说,均为全国罕见。

    通过对嫌疑人的审查,浙江台州警方基本查清了台湾新宝盈公司经营赌球的内幕。早在2003年12月,嫌疑人与他人合伙从台湾新宝盈公司处取得“登陆2-D55”代理账号合股经营网络赌球。他们利用入股做庄、返水(返水就是抽取所有赌注额的一定比例,返给下家)、抽头等方法陆续在浙江、山东5个省市共发展下级代理商十余名,代理商持的账号信用额度为人民币数百万元至数千万元不等,发展会员账号200多名。

    赌客们热衷于赌球,但是与其它赌博活动一样,由于比赛结果难以预测,时间一长,赌球的人往往是输的多赢的少,多数人都是血本无归,而赌博公司和庄家正是靠这些赌客来挣钱的。

    案件二

    2006年2月21日中午,沈阳警方接到报案,称沈阳市和平区某出租屋有2名年轻女子被害。通过现场勘查,警方判定死者死亡时间应在2月17日。根据二女身上无抵抗伤,案发小区保安严密等情况,警方判断凶手可能与被害人相识。刑警从现场遗留的一束红色玫瑰花入手,在72小时内侦破了此案。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过程出乎人们意料。

    据嫌疑人供认,他经常百无聊赖地泡网吧与人胡侃。2月17日,他用“求命”的网名与网名为“职业杀手”的人聊得热乎。“求命”向“职业杀手”请教如何杀人作案而不被警方侦破,“职业杀手”作了“十分专业”的回答。于是,“求命”决定雇用“职业杀手”杀人谋财。

    2月17日中午,二人见面。嫌疑人告诉“职业杀手”,他认识一酒吧女,曾亲眼看见那女子毫不犹豫地借给别人几千元,估计一定是很有钱。密谋一番后,两人就近购买了手铐、匕首、锤子等作案工具,随后,乘出租车前往酒吧女住处。

    由于“情人节”过去没几天,嫌疑人便以“送花”为名,轻而易举地“敲开”了房门,进而以武力逼迫室内两名女子就范。抢得人民币1100元、银行卡3张及手机、项链、戒指,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二人杀死两名女子灭口。

    专家解读

    何谓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是以网络为犯罪工具,或以网络为犯罪对象实施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其中,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有黑客犯罪、网络诈骗,网络洗钱、网络病毒、网络窃密、电子邮件炸弹等犯罪;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则是指破坏网络和窃用网络犯罪,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等的犯罪。

    专家表示,网络犯罪具有隐匿性、高科技性,侦查难度加大或者必须采取针对性的侦查手段,才能发现,这给习惯于传统侦查手段的公安机关提出了挑战。网络犯罪具有跨地域性、国际性,使得侦查范围扩大,有的时候涉及国家之间的司法配合问题,使打击网络犯罪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任务。网络犯罪新现象

    记者在采访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时,多位资深警官谈到,近年来,我国网络犯罪出现了三大变化:

    一是网络犯罪种类更加多样。网络犯罪的初始阶段不过是在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后来发展到利用网络进行诈骗、赌博、制造“病毒”、充当黑客等。近年来,进一步发展到网上雇凶杀人等暴力刑事犯罪。二是网络犯罪目的更加明确,形式从独自作案演变为互相介绍、共同作案。过去,一些青年充当黑客、散布“病毒”,不过是炫耀自己是计算机技术高手,往往独自一人,暗中作案。而现在一些人利用网络进行非法结盟,进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三是网络犯罪人员正逐渐从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转向社会上的普通青少年。前不久,吉林省某市政府网站被“黑”,经查,捣乱的竟是一个外地13岁男孩,他在网上聊天时曾被几个吉林人骂过,为了报复就当了一次“黑客”。

    同时,网上其他经济犯罪也非常严重,涉及通信、文化、新闻出版等主要领域。在通信领域,有国际黑客窃取电信费用;在文化领域,有利用电脑盗用账号攻击公众的多媒体通信网,攻击图书馆阅览室;在新闻出版领域,有到图书馆站点修改、增加页面,篡改网页、图书。还有其他经济犯罪,比如侵入铁路售票网,伪造车票等。

    思考与警示

    思考一

    呼唤立法:中国网络发展速度突飞猛进,但是网络管理水平严重滞后,法律体系仍不健全。一是目前已经先后颁布了一些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级效力太低,绝大部分是国务院及下属的部委讨论通过的法规、规章,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等级低,法律效力就低,执行过程中的力度就不够;二是某些方面仍存在法律空白,没有管理依据;第三就是法规还比较零杂,没有形成一个互补、拾遗补缺体系。让人感觉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像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思考二

    执法需要跨地域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主要困难有两个,一个是证据,如何收集、认定电子证据,尤其是各种计算机记录(数字记录);另一个是管辖,这不仅仅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司法管辖配合和协调问题,而且也是国内各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的问题。

  警示一

    净化网络环境、维护互联网安全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开展综合治理。建设和谐有序的互联网,一是要有法制约束,公民无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虚拟世界都要遵守法律;二是要有道德约束,网上多数行为要靠道德来规范。

    警示二

    目前,公安部和部分大中城市公安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信息网络安全报警网站,2005年12月,两个会眨眼的、名字叫“警警”和“察察”的网警以卡通形象出现在深圳市的网站、论坛上,经过10年的探索,深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分局率先在国内将网络警察从幕后推向台前。

    网上报警岗亭可及时受理网上举报和求助,服务网民,威慑网上犯罪,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据估计,中国每天有成千上万名网络警察巡逻于网上,形成世界最大的互联网过滤系统之一。

  警示三

    作为普通网民,我们也应注意提高防范意识,避免受到网络犯罪的侵害。网络安全技术支持工程师建议:一是安装因特网的个人防火墙;二是让系统保持最新,即经常安装安全更新;三是安装杀毒软件并经常做病毒库更新;四是安装反间谍软件;五是经常备份重要文件;六是访问网络时不要随意安装插件,或是不要随意打开知名邮件的附件,只从可信任的网站或者页面安装插件。总之,用户应多了解计算机网络安全知识,注意在使用计算机的时候保护个人隐私。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97修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部:商品房售后包租涉嫌违法

新华网北京5月22日电 (记者 杜宇) 针对近期全国各地一些开发商以售后包租的形式拆零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屋,并在媒体上大量刊登相关的广告这一现象,建设部22日发出风险提示:以售后包租的形式购房有风险,投资须慎重。

  售后包租的种种花样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说,售后包租是指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固定年回报的销售方式。返本销售是指开发商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销售方式。分割拆零销售是指开发商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出售给购房人的销售方式。

  这位发言人说,这些销售行为的实质,是以承诺售后高回报、低风险的方式促销商品房,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或者为滚动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表现形式通常是,以提供固定年回报、原价(或增值)回购、承诺无(低)风险投资等方式,销售公寓式酒店、分时度假酒店、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办公楼、产权式百货商场、产权商铺等。

  具体宣传形式有:“统一经营、原价回购”“提供每年8%的物业补贴”“银行担保年收益9%”“年均租金8.5%”“至高保障下的零风险投资”“解体风险”“安全创富平台(商铺)”等。

  售后包租存在五大风险隐患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指出,售后包租等销售形式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一是可能存在欺诈,开发商在以所开发的商品房屋为担保取得银行贷款的同时,向购房者销售该项目,有的甚至是携款逃匿;

  二是开发商融资或变相融资后,将资金挪用到别的项目上,一旦项目运作的某一环节出问题,会导致资金链断裂;

  三是项目建成后经营不善,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没有现金流兑付;

  四是所购商品房屋位置不确定,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是往往涉及复杂的权利关系,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等。

  据这位发言人介绍,一些城市以售后包租方式销售的项目因上述原因,已经无法兑现销售时的承诺,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提示:购房者要强化投资风险防范意识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希望广大消费者切勿瞄准高收益率,听信一些片面的误导性宣传,盲目跟风以售后包租方式投资房地产。要正确甄别相关的宣传信息,做深入细致的市场调查,对市场变化、所投资项目的收益能力及投资面临的潜在风险要有客观、理性的判断,建议最好借助房地产、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力量,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同时也提醒已经以售后包租等方式购房的业主,一旦发现开发商蓄意诈骗、携款逃匿,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开发商不能按合同要求兑现回购或支付回报承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售后包租涉嫌违法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说,售后包租等销售形式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以及房地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涉嫌违反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建设部要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销售商品房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98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房地产税收新政呼之欲出

□本报记者 李和裕

  国家税务总局官员昨日表示,近期将发布意在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政策,其中包括考虑延长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征收时限、提高土地保有环节的税负等。

  当日记者就此致电国税总局新闻中心,相关负责人并没有否认这一说法,并表示国税总局会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制定相关办法。

  为抑制房地产市场短期投机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就出台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而基于日前出台的“国六条”中“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考虑延长2年这一时限。也就是说,如果不想在转让时被课以营业税,房屋所有人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出手。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国六条”所表明的调控态度并非是“一刀切”,所以预计在年限延长方面也会区别对待,比如普通住房的2年规定不变,中高档的商品住宅则要延长到3年乃至以上。”

  5月初,市场曾有传闻称,北京二手房交易缴纳“营业税”的政策有望调整。原定“以取得房产证”为2年界定的起始点,新方案可能调整为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入住时间”为界定起点。实际的营业税征收年限将有所缩短。这一传闻恰恰与国税总局上述官员的说法相反。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新疆规定三年级以下小学生不参加勤工俭学

本报乌鲁木齐5月22日电(记者刘冰) 今后,新疆三年级以下学生将不再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各中小学组织的学生勤工俭学只能从事三大类劳务活动。

  5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关于加强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管理的意见》。《意见》规定:中小学组织的学生勤工俭学只能从事三大类劳务活动——一是教育部门及学校劳动实践基地的生产活动;二是采摘劳动,含拾甜菜、捡红花、摘啤酒花、摘西红柿、摘玉米、摘水果、摘棉花等;三是捡拾劳动,含拾酒瓶、易拉罐、废旧报纸等。

  《意见》规定: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有危险、迷信、易燃易爆、劳动强度过大和力所不能及,影响学生正常发育和身心健康的劳动项目。

  《意见》对劳动强度也作出规定:小学三年级以下(不含三年级)不安排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小学三年级以上劳动时间为每学年7天,中学(含初中、高中)的劳动时间为每学年14天。严禁中小学生超时劳动。

  《意见》要求,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内容、地点、季节等由各学校按年度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当地政府同意,学校才能组织实施。

  劳务活动的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学生生活和办学条件。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收支情况、学生劳动量记录,要作为校务公开内容对外公布。

  在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中,《意见》着重强调了“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求严格实行学生劳动安全责任制。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关于当前我区企业办中小学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将建立医院不良行为档案

上海市卫生局昨天推出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新举措:从今年起,强化全市2400多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将为全市2400余所医疗机构将建立不良行为档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卡将成为医疗机构能否通过许可证校验的客观依据。此外,医疗机构若未按照规定及时接受“年检”,将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

  未按规定年检将被“吊证”

  市卫生局负责人表示,由于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规定缺乏具体校验标准和程序依据,影响了对医疗机构的依法监管。因此,上海市卫生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提高校验质量。

  “年检”新规中,明确规定了校验申请与受理的程序、时限等内容,从而更具操作性。根据新规定,医疗机构在校验期内未按期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校验手续;在校验期届满后未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并停止相关诊疗活动;在限期内医疗机构仍不办理校验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时,医疗机构因违规违法执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抗拒或者阻碍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同时对暂缓校验期满整改无效,未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相应的诊疗科目标准,评审不合格的,不能通过校验,市卫生行政部门也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良行为积分是校验依据

  今年起,上海市卫生局还将为全市2400余所医疗机构建立不良行为档案,沪上监管部门将为各医院填写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卡,该分数将成为医疗机构能否通过执业许可证校验的客观依据。

  根据新规定,本市将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建立辖区内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档案,并实现与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市卫生局表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情况是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此外,在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在暂缓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的医疗机构,则不能通过校验,将被注销执业许可证。早报记者 李颖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民可旁听审议信访条例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昨天,北京市人大召开发布会公布,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将于5月25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召开。市民可旁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关于《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欲旁听会议者,可直接到建国门南大街6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预约,也可电话预约。预约电话:65291818(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信访条例(2005)
北京市信访条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宝快讯  

“北大法宝”独创双向超文本链接功能

“超文本链接”是计算机术语,即可以从当前文本直接链接到另一个文本,例如:《立法法》第五十六条中涉及到《宪法》第八十九条,此时您点击《宪法》第八十九条,就会弹出一个窗口,将《宪法》第八十九条的内容显示出来。这是由法到条的单向链接,而“北大法宝”3.1智能版的链接是双向的,即法规和案例相关联处都可直接链接的“法案相通”智能联想功能,包括由法到法、由法到案、由案到法到条,所引用或者相关处用不同颜色字体做了标注,一目了然。“北大法宝”在《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中国地方法规数据库》、《中国判例数据库》、《中国法院裁判文书数据库》四个库中均在所有相关法规、案例中做了双向超文本链接,扩大参考范围,开阔检索思路,让你事半功倍。



“北大法宝”与国内其他数据库相比的特点

目前国内同类产品数据库基本上都是简单堆积法规型,缺乏信息深加工的个性化功能,而“北大法宝”3.1智能版独创双向超文本链接功能,开创法律检索软件智能时代。同时它还具有以下优点:  ① 法律法规收集全面准确,收录渠道权威,没有重复计算;② 更新速度最快,光盘每两个月更新一次,并且已经实现了时时在线更新;北大法律信息网会员的法规中心每日更新,光盘用户和网上用户都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最新法规;③ 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购买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数据库;还可以跟我们合作,单独制作符合自己业务需求的个性数据库;④ 双向超文本链接功能,使北大法宝脱颖而出,能够极大地提高使用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提高办案的胜算率;⑤ 绝对优秀的售后服务:您的任何使用问题,我们都有专业的客服人员为您详细解答;购买我们的专业版或网络版,您还可以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免费一年的网上会员查询、免费半年的三期更新,同时所有用户都可以享受到我们为您免费查找法规的服务……